Ⅰ级应急响应时单双号限行
Ⅰ级应急响应时,在II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1.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机动车实施单双号限行,天然气等新能源车辆不受限行限制。
2.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3.红色预警天数超过3天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
4.省应急工作小组派出现场工作组赴相关市督导工作。
Ⅱ级响应时停止城区所有施工
Ⅱ级响应时,在I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1.各地人民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50%以上。
2.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的所有施工作业。
III级响应时城区禁行“黄标”车
III级响应时,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各地人民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2.城区内的非集中供热燃煤工业小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
3.城市城区禁行黄标车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
4.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等气象条件,每日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5.加强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