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作用最为明显,潘某某等7人积极参加殴斗,地位作用较之王某某略轻。
法院还认为,虽然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刘某某死亡的直接加害人,但因李某某及于某伙同他人对刘某某进行殴打,最终导致其因尖刀刺切死亡,于某和李某某确有持刀捅刺行为,因此该两人为共同加害人,都应对刘某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鉴于无法证实两被告人是导致刘某某死亡的直接加害人,量刑时对这点予以考虑。
孙某某是本方聚众斗殴的纠集者、组织者,是首要分子,应对本方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的后果承担责任。孙某某一方造成对方林某重伤,他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为聚众斗殴案,双方都有过错。
日前,市中院一审判决,李某某、于某、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刑10年、7年、6年。林某等16人犯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刑3年6个月至1年8个月不等;阮某某等三人被判处缓刑。(线索费:马先生 50元+50元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