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的阮某某左腰部被尖刀刺中导致脾脏破裂,以及左胸部被刺中导致左侧血气胸,共计两处重伤,伤残等级为VIII级和X级。而最初惹起事端的林某的左腹部被孙某某一方人员尖刀捅刺导致胃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两处X级。
警方立案侦查,孙某某等人以及对方的人共计有19人投案自首。
法庭上都不承认捅刺死者要害
公诉机关对2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动了刀子的李某某、于某,以及召集己方人员的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其他19人犯有聚众斗殴罪。本案中身受重伤的林某、阮某某都成为被告人。
法院审案过程中,于某、李某某、孙某某、林某等19人的亲属分别代他们赔偿了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
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某某承认动了刀子,但辩解说自己只是捅刺了阮某某的腿部,没有捅刺死者刘某某。被告人于某的律师提出,现有证据证实于某捅刺死者刘某某并致其死亡证据不足。
孙某某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说自己不是首要分子,不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其律师提出,孙某某虽然是纠纷的引起者,但他不是具体伤害致死行为的实行者,不应定性为故意伤害,且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多名被告人提出自己在聚众斗殴中是从犯,应得到从轻处罚。
法院庭审后认为,各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地位相当,虽略有不同,但均起到主要作用,不加区分主犯从犯。林某一方的共同犯罪中,林某、高某某、尹某某滋事引起事端,对案发有一定责任,地位作用突出。被告人张某、于某某、杨某、桑某、付某某在殴斗中,分别使用铁锹、甩棍、木方等殴打他人,地位作用其次。在王某某一方的共同犯罪中,王某某率先殴打对方挑起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