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的通知》(阜政办〔2016〕10号)要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我区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进行了进一步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确认以下30个部门、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限,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特此通告。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