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调整门诊糖尿病特病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将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82%下调为77%,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由82%上调为85%。
二是调整高血压、糖尿病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将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在职职工85%下调为80%,退休职工90%下调为85%;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由在职职工87%上调为90%,退休职工92%保持不变。
三是对符合双向转诊规定的市内住院患者,实行连续计算起付标准。当患者从下级医院向上级医院转诊,转出医院只收取参保患者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收取起付标准,转入医院正常住院结算,并收取起付标准;当患者从上级医院向下级医院转诊,转出医院按正常住院结算,收取起付标准,转入医院只收取参保患者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收取起付标准。